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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各类行为主体,了解并熟悉招法体系中哪些行为是“不得”、”禁止“的行为,哪些是在招投标标活动中”应该“、“必须”履行的义务,哪些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对于其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招投标活动是极为必要的。
小编对《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针对各行为主体发生了违规行为时,其应当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梳理,并以表格形式将违规行为、法律责任和具体发条进行了一一对应,供参考。文后附表格。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招法用到的“应当,必须”、“不得,禁止”规范性词语。在招法体系中,使用了“应当,必须”、“不得,禁止”等规范性词语来规范各类招投标相关主体的行为。一旦发生违规行为,按照法规规定,相关行为主体就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法工委发[2009]62号)第三条“法律常用词语规范”第14、15款分别为“应当,必须”、“不得,禁止”。
应当,必须:“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
不得,禁止:“不得”、“禁止”都用于禁止性规范的情形。“不得”一般用于有主语或者有明确的被规范对象的句子中,“禁止”一般用于无主语的祈使句中。
在招法中,以上哪项规范用语被使用的次数最多,通过对比你发现了什么?请在文末留言你发现了什么。
据小编的统计,在招法体系中,“应当”的使用最多,共计155次,其次是“不得”76次,“必须”55次,“禁止6”次为最少。如下图1:
(图1 法律规范用语使用次数)
在招法中,规定了哪些违规行为,又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接下来,用一张图来列举招投标活动涉及的业务环节、各类行为主体、各类行为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以及发生了违规行为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图2。
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各类行为主体出现违规行为时,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图2 行为主体、违规行为、法律责任和业务环节关系)
那么,哪项法律责任在法律条文中出现的最多?
据小编统计,在招法中,法律责任26项,出现次数最多的是“罚款”26次,其次是“刑事”责任12次、“责令改正”11次,有8项法律责任出现的次数为1。如下图3:
(图3 法律责任出现的次数)
可见,罚款是最多被使用的,“刑事”排在第2位,处罚的对象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根据《刑法》规定,招投标活动中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包括串通投标罪、行贿罪、受贿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
以下为招法中规定的违规行为与相关法律责任对照表,请收藏速查使用。
序号 | 风险点业务环节 | 违法违规行为 | 相关法规 |
1 | 规避招标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招标人为适用条例第九条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的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的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 | 招法:第四条 实施条例:第九条 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
法律责任 |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招法:第四十九条 | |
2 | 项目审批、核准 | ➣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 ➣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 招法:第九条 实施条例:第七条 |
法律责任 |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 |
3 | 代理机构选择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 招法:第十二条 |
法律责任 | ➣ 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 招法:第六十二条 | |
4 | 招标方式选择 |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 招标:第三条、第十一条: 实施条例:第八条 |
法律责任 |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招法:第四十九条 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
招 标 | |||
5 | 招标公告 |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违法收取费用 | 招法:第十六条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法律责任 |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条例:六十三条 招法:第五十一条 10号令:第十九条 | |
6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等有关时限 |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 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法律责任 |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
7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歧视对待) | ➣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的 ➣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 ➣ 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招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
法律责任 |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招法:第五十一条 | |
8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标准文本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未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的 |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法律责任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 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 |
9 | 招标人对信息的保密 (获得招标文件 潜在投标人情况等)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 招标人泄露标底的 | 招法:第二十二条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
法律责任 |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招法:第五十二条 | |
10 | 招标文件异议答复 | ➣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 | 招法:第二十二条 |
法律责任 |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 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 | |
11 | 保证金收取 | ➣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 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
法律责任 |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
投标 | |||
12 | 投标 限制或者排斥 | ➣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 招法:第六条 |
法律责任 | ➣ 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 招法:第六十二条 | |
13 | 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 | ➣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 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
法律责任 |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招法:第五十条 | |
14 | 串通投标 |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招法:第三十二条 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法律责任 |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招法:第五十三条 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 |
15 | 投标人 以他人名义、弄虚作假 |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招法:第三十三条 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法律责任 | ➣ 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招法:第五十四条 实施条例:六十八条 | |
16 | 串通投标 代理机构 | ➣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招法:第三十二条 |
法律责任 |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招法:第五十条 | |
17 | 违规接受投标 | ➣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招法:第二十八条 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
法律责任 |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
18 | 投标 | ➣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 ➣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导致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法律责任 | ➣ 投标无效 | 实施条例:三十七条 | |
开 标 | |||
19 | 开标 | ➣ 投标人少于3家依然开标,未重新招标; ➣ 有标底的情况下应当在开标时公布,但是未公布 ➣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但未全部拆封和宣读 ➣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但是未记录; ➣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但未现场答复和记录; |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 招法:第三十六条; |
法律责任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 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兜底条款 | |
评 标 | |||
20 | 专家抽取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 招法:第三十七条 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
法律责任 |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 |
21 | 利害关系回避 | ➣ 评标委员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 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
法律责任 |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
22 | 评标委员成员 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 | 评标委员成员: u 擅离职守; u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u 私下接触投标人; u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u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u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u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招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
法律责任 |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一条 | |
23 | 评标委员成员 受贿、透漏信息 |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招法:第四十四条 |
法律责任 | ➣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招法:第五十六条 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 |
24 | 谈判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 招法:第四十三条 |
法律责任 | ➣ 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招法:第五十五条 | |
中 标 | |||
25 | 确定中标人 |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 招法:第四十条 |
法律责任 | ➣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招法:第五十七条 | |
26 | 确定中标人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
法律责任 |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
27 | 中标通知书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招法:第四十五条 |
法律责任 |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
28 | 订立合同 招标人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招法:第四十六条 |
法律责任 |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
29 | 订立合同 招标人 |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招法:第四十六条 |
法律责任 |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招法:第五十九条 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
30 | 订立合同 中标人 |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招法:第四十六条 |
法律责任 |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
31 | 履约保证金 | ➣ 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招法:第四十六条 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
法律责任 |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
32 | 履约保证金 |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招法:第四十六条 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
法律责任 | ➣ 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 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
33 | 中标项目 转让、分包 |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 招法:第四十八条 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
法律责任 | ➣ 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招法:第五十八条 | |
非法干预/干涉 | |||
34 | 国家工作人员 非法干涉 |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 实施条例:第六条 |
法律责任 | ➣ 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 |
35 | 任何单位、个人 非法干涉 | ➣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 招法:第六条、第十二条 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法律责任 | ➣ 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 招法:第六十二条 | |
行 政 监 督 | |||
36 | 行政监督部门 不依法履行职责等 |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招法:第七条 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条、四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
法律责任 |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 |
37 |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 ➣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 |
法律责任 |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 |
38 | 国家工作人员 | ➣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 |
法律责任 |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招法:六十三条 | |
39 | 投诉 | ➣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 招法:第六十五条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法律责任 | ➣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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