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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问:投诉处理阶段时,采购项目终止了,投诉处理是否还需进行?
答:根据财政部94号令的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后,只有“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即使项目终止了,财政部门也应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问:公开招标项目,因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重新采购时,能否一起变更其他评审事项?
答:可以。重新采购相当于是一个新的政府采购活动,此时,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其他内容并没有限制性规定,只要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修改后更加规范的,采购人均可以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修改。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问:未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可以提出询问吗?
答: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法律中并没有设置前置条件。如果是对开标环节进行询问的,应当场提出。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问:中标供应商拒签合同,采购人决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可以对此提出质疑吗?
答:供应商认为采购结果损害了其自身利害关系,在法定期限时间内可以提出质疑,这是法律赋予供应商的权利。但法律中明确赋予了采购人面对中标供应商拒签合同后,可以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的权利。所以此质疑事项并不成立,将被驳回。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问:供应商签订合同后不履约,采购人应当如何处理?
答:如果该合同事项继续履行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采购人应当通过单位法律顾问,根据采购合同的相关条款规定及程序解除合同,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在合同期限内协商不成的,采购人可以请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履约保证金处理方法。合同履行过程中责任方承担履约保证金赔偿责任。处理结果报同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限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同期限内协商不成立的,当事人可以请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