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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问
纳税信用等级能否在政府采购中作为评分项设置? 纳税信用等级目前分为 A 级、 B 级、 M 级、 C 级和 D 级,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A级要求生产经营期满3年的企业,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M级针对新设立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新企业,B级、C级和D级均没有经营年限要求。在纳税信用的五个等级中,只有A级有经营年限要求,其他均无经营年限要求。请问如将信用等级作为评分项是否违反《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概念、申报条件及评价标准,也要求有经营年限,如将“守合同重信用”作为评分项,是否违反《中小企业促进法》?
答
政府采购项目的信用评价审查,应该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与经营年限相关的纳税等级以及“守合同重信用”评价标准不宜作为政府采购资格条件和加分因素。
上一页: 论市场竞争度对政府采购的影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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