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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问:某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采购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实施采购。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价格分计算有误,且该错误影响投标人的综合得分排序。请问是否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审,并改正其评审结果?
答:可以。
该情形属于较为明显的评审错误。出现分值计算、汇总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改正其评审错误。具体可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评审错误,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
如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招标项目,则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问
关于《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两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对于“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两家的”理解,我们大都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来理解并操作,对吗?
答
竞争性磋商不适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两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是指磋商开始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有三家以上,磋商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在只有两家的情况下,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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