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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问:政府采购项目中,如何决定采用哪种采购方式?
答:应当由采购人在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时进行确定。如果是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应经采购人审核确定后才能实施。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三条 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
(二)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问:政府货物采购项目中,大企业提供小微企业产品,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
答:可以。只要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可以享受扶持政策。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问: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答: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三条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问:公开招标货物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其评标基准价可以采用供应商报价的平均价吗?
答:不可以。公开招标货物项目中,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六款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采购项目,供应商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可以参与评审环节吗?
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仅限于中小企业参与,《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在资格审查环节进行审核,如果供应商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其投标无效,不会对其进行评审。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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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