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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政府采购项目价格分设置是不是没有上限的规定?
答:除竞争性磋商采购和政务信息系统采购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目前只有下限的规定,没有上限的限制。但是,如果价格分值设置过高,会导致越来越接近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就失去了意义。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 号)第九条 政务信息系统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无法确定项目属于货物或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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