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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问 题: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视同中小企业?
回 答:此前,有网友向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问: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自行申报纳入小微企业名录库吗?小微企业名录库中包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吗?对此,全国是否有统一的政策?
对于这一提问,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答复是: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判断技术标准》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纳入小微企业的类型范围,不能申报纳入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
对于上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回复,仍有网友追问道:“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属于企业?我合作社是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市龙头企业时,有关部门认定我们不是企业,不能申报。”
对此,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回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企业是不同的市场主体类型。
综上,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基于家庭承包的一种互助性经济组织,由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者自愿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企业具有不同的性质,是不同的市场主体类型。同时,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判断技术行业标准》第三条关于小微企业的类型范围规定,事业单位、社团法人、集团、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纳入小微企业类型范围。
此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等现行制度规定,视同小微企业的仅有符合要求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能否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在目前没有国家层面的相关法规另行规定时,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不得擅自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等其他主体视同中小企业并给予其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作者单位:四川省仪陇县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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