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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问:根据《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明确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是否需要专家论证,还是由采购单位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人进行协商,做好协商记录后将结果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算是一个完整的流程?
答:《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于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因此,根据以上的情况,专家论证并非必要条件,做好相关协商情况记录并公告成交结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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