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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项目发布终止公告中,需要公告磋商小组名单吗?

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字号:AAA

问:预算500万的项目,可以把10万元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不可以。合同业绩金额的限定虽然不是直接对企业规模的限定,但由于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实质是对中小企业营业收入的限制,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竞争性磋商项目发布终止公告中,需要公告磋商小组名单吗?

竞争性磋商项目发布终止公告中,需要公告磋商小组名单吗?

答: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规定的《终止公告》格式发布。格式内容中包含: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终止的原因、其他补充事宜、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信息,其中不涉及磋商小组名单。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

问:公开招标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采购需求不符,可以判定该供应商为无效投标吗?

答:如果项目确实需要提供样品,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供应商样品与采购需求不符,扣除掉相应分值即可,不能直接就此判定该供应商投标无效。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问:评审专家与中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回避,采购人能否顺延第二名中标候选人?

答:不可以。评审专家应回避未回避,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规,评审结果无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或判定项目废标,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问:获取招标文件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未赋予采购人、代理机构在获取招标文件环节对供应商进行审查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有潜在供应商均可以获取招标文件。

法律依据为《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告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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