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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报价环节的典型问题

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字号:AAA

在采购实践中,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项目,报价环节往往最容易出现问题。下面整理出8个关于竞争性谈判报价环节的问题,希望能为大家解惑!

竞争性谈判报价环节的典型问题

问:竞争性谈判最后报价只有一家未超预算,算失败吗?

竞争性谈判文件是否需要明确标明项目预算金额?如果未标最高限价,导致供应商第一次报价全都超过预算金额,第二次报价有一家未超过预算金额,这样算采购失败吗?

答:谈判文件中应当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问:竞争性谈判采购货物,可以进行三次报价或多次报价吗?

答: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供应商在谈判过程中的报价轮数作出规定,而是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谈判文件中事先约定或者由谈判小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决定。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 号)第三十三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问:4家参与谈判,3家没有二次报价,另一家可以成交吗?

在竞争性谈判中,有四家参与响应,资格审查都没有问题,在进行第二轮报价中,有三家没有报价,提交了空白页,只有一家进行了报价,这家能否成交?

答:不可以。最终报价提供空白页的供应商应作无效响应处理。只有一家供应商进行了最终报价,完全满足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同上。

问:竞争性谈判中,第一次报价需要在“唱标”时公开吗?

答:不行。非招标方式中并没有类似公开招标的开标、唱标环节。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问:竞争性谈判要求二次报价一定比一次报价低,合规吗?

答:不合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第一轮最低报价作为第二轮的最高限价,第二轮报价比第一轮报价必须下浮几个点。采购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及类似项目经验,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提出明确要求。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一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第三十五条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问:竞争性谈判,供应商可以自愿放弃二次报价吗?

答: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退还。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四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问:竞争性谈判项目,第二次报价时供应商报出0元,能接受吗?

答:第二次报价是谈判事项,不是最后报价,谈判文件若有规定应当符合其规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一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问:竞争性谈判一二轮报价需要公开吗?

答:不可以公开。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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