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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质疑虚假材料是否可以要求被质疑的单位提供原件进行核对?供应商的材料是否是虚假材料谁来认定?虚假材料中标后合同已履行,如何认定违法收入及其数额?财政部针对这些问题在官网进行了答复,一起来看下。
留言编号1114-3284163网友提问:
A公司与B公司所投产品系同一品牌,A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评标评分高于B公司,根据同一品牌处理办法A公司获得中标推荐人资格并获得中标推荐人第一,请问是否合理合法?未获得中标推荐人资格的B公司评标评分在A公司没有虚假的情况下高于A公司,并且B公司的得分高于现中标推荐人第二名10分。请问B公司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原有推荐人是否应当取消A公司资格,认定B公司为合法合格的中标推荐?
条法司回复: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的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2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此外,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0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留言编号1054-3418714网友提问:
政府采购项目,有ABC三家供应商来投标,经评审后A第一名、B第二名、C第三名。中标公告后,B质疑C提供虚假材料。问题1、在质疑阶段,供应商的材料是否属于虚假材料是由谁来判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有权力判定供应商的材料是否是虚假材料吗?问题2、该案例中C供应商如果被判定了提供虚假材料,那么实际供应商就只有2个(A和B)了,那么这个时候,是否属于影响了采购结果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还是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国库司回复:供应商是否提供虚假材料,由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并作出认定,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法答复质疑即可,无需作出判定。如供应商C被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则本项目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规定,应予废标。从业资格经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在投标时是有效的。因此,中标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更正声明并不能改变本次采购活动的中标结果,也不能认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留言编号0793-3486077网友提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某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且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如何认定违法所得及其数额?
国库司回复:2003年,原国务院法制办对相关部门的复函中明确“违法所得”是指从事违法行为的全部实际收入。
留言编号3989-3487653网友提问:
供应商A在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为小型企业,经评审供应商A为第一中标人;中标结果公告后,供应商B投诉,称供应商A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经本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为中型企业,评标委员会按中型企业进行重新评分后供应商A仍在4个合格供应中评分最高。能否认定供应商A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如果不能认定供应商A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能否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国库司回复:1.关于虚假材料的认定,需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根据现有信息无法答复。
2.如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可以修正相应分数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留言编号8614-3541230网友提问:
假设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中,A公司和B公司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采购文件中已明确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在本项目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现其中A家公司曾与C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招投标活动,因存在相关违法行为被其他行政部门作出过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属于该行政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但是在其提交的本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却附带了《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足以认定该公司提交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问题1:假如A公司曾与C公司以联合体的形式被罚款6万元,按照该行政部门的标准,超过5万元即构成较大数额罚款,那么A公司的那次违法的罚款数额是按照6万元认定还是按照(6/2=3万元)认定?问题2:假设A公司按照6万元认定,那么按照前述的相关内容,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A公司已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则应当是将A公司和B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一并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进行行政处罚,还是只对A公司进行处罚?问题3:如果对A公司和B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一并处罚,是否应当查明A公司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与B公司事先进行合意(即在提交投标文件时,B公司明知或应当知道A公司提交了虚假材料)?望财库部领导予以解答,十分感谢!
国库司回复:1.对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如联合体存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对联合体作出处罚,而非对单一供应商作出处罚。联合体各方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罚款金额应以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为准,不能进行人为分割。
2.关于虚假材料的认定,需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具体问题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认定。
留言编号1892-3587974网友提问:
某公司用某人员提供的假证参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该证书在公开网站上查询不到,也未造成实际损害。该公司认为自己是受害者,是否能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国库司回复: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对采购活动中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供应商如认为权益受损,可以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留言编号2569-3657550网友提问:
招标代理在处理质疑单位提出的被质疑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质疑事项时,是否可以要求被质疑单位提供原件进行核对?若被质疑单位不提供或只提供承诺函承诺其材料的真实性,作为招标代理是应该采用以下哪种方式回复1)从所获得的资料在法定的时间内进行回复;2)向财政部门报告情况由财政部门启动相应程序,回复质疑单位已报告财政部门;3)回复函告之质疑单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质疑事项,告之其可向监管部门投诉,由财政部门对被质疑单位提供的材料的真伪性进行认定。谢谢。
国库司回复: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供应商提起投诉前应当依法进行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后,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答复。如供应商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可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留言编号5975-3658317网友提问:
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结果的质疑期内,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质疑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据规定,供应商是否提供虚假材料应由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并作出认定。那么,在质疑答复环节,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以什么内容回复质疑供应商,是否需要作出对材料真实性作初步调查和判断再进行答复,还是不对材料真实性做调查与判断直接答复“虚假材料应由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并作出认定,请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进行投诉”。
国库司回复:采购人、代理机构根据现有材料答复质疑。如需依法调取证据材料的,由财政部门在投诉环节处理。
留言编号0391-3669739网友提问:
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企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时,处罚结果却各有不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处罚方式,包含:罚款,列入不良行为名单,禁止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这三项处罚在适用时是并用关系还是依据违法行为的轻重择一选择即可?什么情形下可以只罚款?
国库司回复: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及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进行相应的处罚。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监管部门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