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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一、投标人在招投标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类型分析
投标人在招投标可能遇到的问题多种多样,但最常见的问题,概况而言可以简单的分为两类,一类是该中标而未中标,一类是中标后被确认中标无效。其中该中标而未中标的情形有很多,比如评标中受到不公正待遇,自己该算的分未计入、别的投标人不该计入的分计入、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等等,中标后被确认无效的可能性也有很多,比如行政监督部门认为不该计入的分数计入了、投标中提供的材料造假、提供的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等等,出现中标后又被确认中标无效的情形。
二、维权路径分析
1、维权的法律依据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其中《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二十二条规定的异议是对招标中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情形,第四十四条是对开标有异议的情形,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情况,则基本上包含了大部分招投标投诉的情形。
2、维权程序
第一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期限是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招标人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会作出答复。
第二步:如招标人的回复维持评标结果,投标人10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而这里的行政监督部门是指什么部门,法律和政策也有明确规定。《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具体如何分工,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规定:“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步: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程序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四步:对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虽然《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并未明确招投标监督行为是否可诉(或者可复议),但是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中,均将招投标中的行政监督行为视为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投标人如对处理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三、招投标投诉行为维权的注意事项
1、要在法定时间内提起异议、投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无论是提起异议、投诉还是行政复议、诉讼均有法定的期限,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期限均是严格掌握的,超过这些期限等于放弃了法定的权利,一旦超期即使招标存在明显不公,相关部门也不会再进行实体审查。
2、要同时提起招投标事项暂停的申请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投标涉及到的项目往往都投入较大,涉及面广,如在中标结果公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继续签约,甚至投入资金开工,除非出现明显违法情形,无论是行政监督部门还是审判部门都不好再轻易改变中标结果。所以投标人应当在投诉的第一时间不仅向行政监督部门也要向招标人申请暂停招投标活动。如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人不同意暂停,应当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向案件审理部门同样提出暂停申请。
3、优先选择行政复议
招投标项目往往都有明确的工期要求,一般不可能因为有诉讼或者复议案件存在就让项目无限期暂停,所以案件处理时间过长明显对投诉人不利,所以在此类案件中投诉人选择审理程序更加简捷、周期更短的行政复议程序更为有利。
4、注意行政监督过程中程序上的违法
招标人往往会将关注点放在招标中的实体违法,但实际上不少行政监督案件中,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并不完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一旦投诉无果进入诉讼(或复议)程序,被告(或被申请人)就变成了行政监督部门,在诉讼(或复议)过程中,在针对招标中的违法的同时关注监督程序中的程序违法,往往会起到想象不到的效果。以使用招投标程序最为普遍的工程领域为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对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招投标投诉事项规定了严格细致的程序,比如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质证等程序,但是司法实践中行政监督部门没有完全按照程序处理投诉事项的情形仍大量存在,所以在投标人不应忽视对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招标投诉程序违法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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