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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律规范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自此,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成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之初就已经确定的政策功能之一。早在2002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主席令第69号)中就首次提出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经修订后,2017年发布的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4号)中明确了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具体措施。
2020年财政部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明确扶持中小企业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之一,确定了从需求制定到投标、中标全流程各项具体措施。2021年,正值“十四五”开局之年,各部委联合发布《“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21〕200号),将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作为“十四五”期间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之一,以政府采购政策为抓手培育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面临新冠疫情和乌克兰危机,我国市场主体活力受到冲击,2022年5月31日,国务院发布《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国发〔2022〕12号),随后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将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同时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增加预留份额,小额工程类采购合同全部授予中小企业,大额工程类采购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也要增加中小企业参与规模,将政府采购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财政政策工具,进一步落实“六稳六保”。
(二)地方典型政策措施
北京市财政局发布的《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中支出,鼓励采购人从高制定优惠标准和价格扣除比例,并在政府预算中明确列出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结合电子化信息平台,“以点带面,分步实施”,推进电子交易平台全市统一,将各项改革措施内置于系统当中,在采购立项编制预算环节自动生成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数据,在合同录入环节自动生成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同时,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将纳入北京绩效评价考核范围。
天津市要求采购人顶格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标准,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货物、服务项目,一般按照评审优惠政策的区间上限执行,提高中小企业中标率。多维度降低采购交易成本,支持企业以非现金形式支付保证金,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免费提供采购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及工信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粤财采购〔2022〕6号)中规定,将政府采购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确定为10%,价格评分提高5%,同时,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予以3%价格扣除,价格评分提高2%,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小微企业发展。同时,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实现“一次注册,全省通行”,不向企业收取使用费、入场费、交易服务费等任何形式的费用,在电子卖场建立标准商品库,简化企业产品上架程序。鼓励采购人取消投标保证金,支持以保函代替保证金,对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达50%,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湖北省注重发挥政策叠加作用,对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四类小微企业,给予顶格优惠,综合运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发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等既有政策,形成纾困解难的政策合力。同时,引进银行、保险、担保机构入驻,免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在电子卖场中加挂标识,优先展示中小企业,引导采购单位优先采购。
湖南省地区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两上三化”改革,推进电子化采购建设,推动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重视政府采购合同的融资功能,通过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政采贷”、“湘企融”等平台、推出“速贷通”等产品的方式,兼以降低政采合同贷款利率,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推行“123+N”模式,融资平台、政务数据库、外部数据库、信用平台、产融平台、管理平台相结合,省、市、县及园区多级联动,实现一站式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利用采购合同融资,保障中小企业资金流通。
其他地方政府也采取了许多类似的政策措施,主要有价格扣除评审优惠、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项目分包三种政策手段,除此之外通过建设电子化平台、取消投标报名环节、减少业绩指标等方式优化采购流程,通过免除保证金、提高预付款比例、降低融资成本等方式降低中小企业投标成本。
(三)我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式梳理
梳理以上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各地采购实践,可以发现我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特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政策手段方面。一是价格评审优惠,提高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对中小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力度,以价格评审优惠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或分包采购项目。二是预留采购份额,小额工程类采购项目合同全部授予符合资格的中小企业,大额工程采购项目合同中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三是分包制度,包括项目各部分接受分别投标、设置采购子包、要求中标供应商分包等方式,鼓励大中型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形成分包关系,分包达到一定比例的,给予评审优惠。
第二,优化流程方面。一是强化需求管理,重视预算制定、需求公示等采购前环节对中小企业的引导作用,引导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绿色发展,通过电子平台确保采购人需求信息准确无误地传达给中小企业。二是逐步取消资格评审、投标报名等环节,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制,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减少围标串标等不合规行为。三是压缩采购流程时间,缩短公告审批、合同签订环节时间,推行评审、确认结果、发布中标公告“1+3+1”模式,推行采购结果与合同签订信息公开“1+7+1”模式,提高采购效率。
第三,降低成本方面。一是做好保证金管理工作,规范收取保证金、及时退还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信用情况、项目特点等情况免除中小企业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支持以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支付保证金,提高效率。二是鼓励采购人尽快结清款项,减轻企业资金压力,针对中小企业提高预付款比例、工程进度款比例,对于疫情防控有关采购项目,预付款比例甚至可达100%。三是降低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成本,降低贷款利率,利用“政采贷”等平台促进政银企合作。
第四,电子化采购方面。一是完善“互联网+招标投标”信息系统,减少中小企业开具资信证明、“跑腿”获取采购文件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二是采购监督电子化,将评审优惠、预留份额、分包制度内嵌于电子系统中,设置预警机制,保证政策目标的落实。三是建设电子采购平台,全面推广电子卖场,建立标准商品库,引导采购人选择中小企业产品,提高采购效率。
(四)政策落实成效
《关于印发“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中提及,“十三五”时期,政府采购中授予中小企业金额占比超过70%,中小企业数量大幅增加,吸纳就业作用更加显著,经营实力不断加强,经济贡献稳步提高。截至2020年底,中小企业户数达90.9万户,占全部规模以上企业的95.68%,营业收入达137.3万亿元,占全部规模以上企业的60.83%,资产总额达168.3万亿元,占全部规模以上企业的55.01%。各地方政府积极落实相关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
2021年1-9月,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中授予中小微企业的合同金额达310.2亿元,占比接近八成,取消报名环节、取消电子标书收费,每年为供应商节省购买标书费用4000余万元,节省来回办事时间40万小时。2021年,天津市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微企业268.5亿元,占全市采购规模的72.7%,其中合同授予小微企业185亿元,占合同授予中小微企业总额68.9%。2021年,武汉市超过85%的政府采购项目由中小微企业中标。湖南省发布的《2021年上半年湖南省中小企业“两上三化”情况通报》显示,截至2020年底,12家金融机构在湖南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信息服务平台推出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产品,共有263家中小微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从金融机构融资6.3亿元,2021年上半年,湖南省全省共推动34456家中小企业“上云”,5077家中小企业深度“上云”,全年湖南省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金额723.3亿元,占湖南省采购总额的86.8%;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成交额比重超过80%。“十三五”期间,四川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全省政府采购累计授予中小企业合同份额8157.8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8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约6个百分点,有效促进了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享受了可观的价格优惠,参与预留项目,取得了较高采购份额;电子化信息平台普遍使用,提高了采购效率;参与采购的程序也大大简化;免收保证金、提高预付款比例、降低融资成本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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