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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各地方政府均出台相关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政策导向不够明确,采购人缺乏动力
一是没有明确价格优惠标准从高执行的政策导向,有关政策文件中设定了价格扣除优惠比率区间,其本意是希望采购人根据市场情况、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但这也导致各地方政府之间政策力度有一定差异,如北京、天津等地区明确要求价格评审优惠力度最大化,另外一些地区则没有明确这一政策导向,采购过程中存在从低优惠的情况。二是大型项目分包缺乏细节规定,没有明确哪些项目该分包,哪些项目可以不分包,仅通过评审优惠鼓励,外部动力不足,英国已将大型项目分包作为硬性要求,并在《分包条款指南》中给出了适用分包的情况、建议采用的合同条款以及成功案例。三是政策执行情况与绩效评价脱节,部分地区预留份额比例只要达到40%就能获得最高的政策落实性评分,采购人缺乏超额落实政策的内在动力。
(二)采购环节设计不够“友好”,存在门槛
一是部分采购项目仍在资格审查环节存在歧视性或差别待遇行为,一方面,以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甚至各类证书、奖项为资格条件,对中小企业有业绩门槛,另一方面,资格预审环节容易产生围标串标、非法谋取中标等不合规行为。二是仍有不少采购活动设置投标报名环节,可能存在中小企业投标不充分、错过报名时间、信息泄露的情况,不利于中小企业参与采购。三是招标公告未能准确传达需求信息或资格条件存在对中小企业潜在歧视,信息不对称产生隐形门槛。四是中小企业参与采购的时间成本较高,采购流程耗时较长,公告审批、合同签订、款项支付等环节时间有压缩空间,各类简化流程模式只在少数地区实行,实践经验有待推广。五是采购合同标准化不足,中小企业参与采购面临法律门槛。
(三)支付周期长,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大
一是保证金管理存在不足,存在未及时退还保证金的现象,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达10%,对中小企业来说可能是一个不小的负担,且有些项目不支付保证金利息。二是预付款支付存在不足,我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工程类采购预付款比例为10%以上,货物、服务类采购30%以上,工程类采购预付款在不迟于开工前7日支付,其他采购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调研发现,有些采购合同中没有标明预付款这一定义,第一笔款项在合同签订一个月甚至几个月之后才支付。三是合同款项结清时间长,英国及时支付政策规定为收到发票后5日内支付中小企业90%款项,30日内结清全部款项,我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728号)规定为货物、服务、工程交付并验收合格后最长60日内结清,且我国部分地区政府采购活动仍存在违法延长支付时间的现象。四是没有在合同中强化政府及时付款的责任,没有让欠款利率等形成合同条款,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财政部门应优先审批中小企业款项。
(四)部门主体责任缺失,监督问责机制不完善
一是不同部门采购项目政策落实情况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单位从低实行价格扣除,地区整体预留份额比例达标,但一些地区政府采购网数据显示,各部门、事业单位采购给小微企业预留份额占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比例差异较大,上至100%,下至0%,其中不少单位给小微企业预留份额占比未达标,有些采购项目存在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分包的现象。二是信息公开度不高,预留份额执行情况、项目分包执行情况、货款支付情况散落在各个采购公告、合同中,缺乏系统、完整、有效的执行情况报告,有的地区甚至没有进行公开。三是监督问责标准不明确,对未达标部门的处理结果缺乏公示。
(五)采购电子化建设不够完善
一是电子平台信息碎片化,数据库建设水平低部分地方采购预留份额执行情况散落在各部门的公告中,缺乏系统性的整理,信息碎片化,不利于数据使用和信息公开。二是采购监督电子化程度低,一些地方对预留份额的执行情况没有在电子系统中进行公示,评审优惠、分包制度也与采购电子系统脱节,对价格扣除比例不足、支付不及时等不合规行为缺乏有效的预警机制,只有北京等少数地区将优惠政策内嵌于电子系统中,实现全流程电子化监督。三是不少地区电子卖场建设存在不足,标准商品库不完善,没有设置中小企业筛选选项,没有起到引导采购人选择中小企业的作用,也没有为中小企业参与创造更多机会。
(六)没有充分发挥需求管理扶持中小企业的作用
一是需求调查不够充分,存在未能准确传达需求信息的情况,有的中小企业购买标书之后才发现项目不符合自身业务领域。二是需求标准制定存在不足,可能对中小企业存在潜在歧视,有的采购项目对资格条件、技术条件、商务条件的要求限制了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三是大型采购计划少,主要依靠政策手段帮扶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产品的价值实现得不到保障,同时也导致中小企业缺乏竞争积极性。四是采购活动存在路径依赖,部分冠军中小企业成为中标“常客”,采购政策的行业整体促进功能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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