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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时间的通知》。
决定将《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厅头〔2022〕1342号)明确的试点时间延长至住建部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同时,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个人业绩、企业业绩的核查工作。
原文如下:
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时间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行政审批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我厅“证照分离”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我厅决定将《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厅头〔2022〕1342号)明确的试点时间延长至住建部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同时,为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个人业绩、企业业绩的核查工作,请各市州住(城)建局明确本单位具体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资质业绩核查的承办部门及联系人,并于2022年12月16日前将信息表(见附件)报送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联系人:刘宏涛、漆凤
电话:027-68873727
邮箱:spb@hbszjt.net.cn
附件:市州住建部门业绩核查承办部门及联系人信息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6日
延伸阅读:
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行政审批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21〕30号),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分批分步、有序承接的原则,我厅决定在部分市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时间
(一)试点范围。武汉市、宜昌市、黄冈市。
(二)试点时间。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试点内容
在试点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在办理原由我厅负责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事项(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1)时,由相应试点地区住(城)建局进行审批。住建部新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批。审批方式采取一般审批方式(自贸区范围内的企业除外),参照省厅原审批流程,在“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省厅审批平台”)上办理。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市住(城)建局要明确负责承接试点工作的具体部门,配齐相关人员,强化专业力量,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并于2022年7月26日前将承接部门、印章印模、负责人及相关审批人员信息(附件2、3)报送省厅,由省厅统一配置审批账号;8月1日前在湖北政务服务网上完成试点下放事项的认领工作(包括编写并发布相应办事指南)。
(二)严格审批管理。试点市住(城)建局要建立健全相关企业资质审批管理的相关制度措施,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优化工作流程,严格依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审批,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审批过程和结果负责。企业的申报、审批信息将在厅网站“湖北省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信息公示公开”专栏进行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我厅将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违规审批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市住(城)建局要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明确监管部门及其职责,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撤销其资质;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开展失信惩戒。
(四)组织业务培训。省厅将组织试点市住(城)建局相关人员,对试点下放资质的相关审批政策、审批流程和省厅审批平台操作使用进行培训(另行通知)。试点市住(城)建局要在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提升承接能力,确保审批质效。
各试点市在试点期间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刘宏涛、漆凤
电话:027-68873727
邮箱:spb@hbszjt.net.cn
附件:1.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2.试点下放资质审批权限承接部门、负责人和印章印模信息表
3.省厅审批平台资质审批账号申请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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