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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分别应当如何验收?

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字号:AAA

一、履约验收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环节。采购人在组织进行履约验收时应把握以下要点: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分别应当如何验收?

(一)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政府采购合同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履约验收的依据。

(2)采购人对履约验收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履约验收的组织、人员安排和经费保障工作。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在委托代理协议中载明,并对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进行履约验收的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3)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二)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

(1)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

(2)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

货物类项目验收,包括出厂检验、开箱检验、安装、调试、技术验收。实施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等。

① 出厂检验

根据采购项目特点, 可以设置出厂检验。设置出厂检验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合同载明。出厂检验应注意以下事项:

A.出厂验收在设备制造商工厂进行,采购人派人参加出厂验收全过程。

B.出厂验收用检测设备和相关装置由供应商提供。

C.出厂验收内容由采购合同约定。

D.出厂验收合格后需采购人、供应商双方签字确认;采购合同约定由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的出厂验收内容,质量检测机构需出具检测报告,出厂验收合格后需质量检测机构、采购人、供应商三方签字确认。

E.由于供应商或制造商原因,设备未能按时通过出厂验收而需重新组织出厂验收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F.出厂验收完成后,须经双方代表签署出厂验收报告,确认设备达到发货状态,供应商方可包装、发货;如果出厂验收报告内容包含整改项目,须完成全部整改内容并经采购人确认后才能包装、发货。

② 开箱检验

开箱检验,是指合同设备交付后检查其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合同设备数量是否与合同一致,文档资料是否齐全。

A. 合同设备交付后,采购人和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开箱检验。

B.在开箱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供应商应采取补齐、更换及其他补救措施直至开箱检验合格。

C.如合同条款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

D.开箱检验结束后, 验收双方应共同签署开箱检验验收书, 开箱检验验收书应列明合同设备数量、文档资料、外观等开箱检验的验收情况及评价意见。

③ 安装、调试

A.开箱检验完成后,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技术验收的状态。

B.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④ 技术验收

技术验收是指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完成后,采购人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的验收方式。

A.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完成后,采购人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进行技术验收。

B.合同设备在进行技术验收时,不符合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供应商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再次进行技术验收直至符合采购合同规定。

C.合同设备不符合采购合同规定,技术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就采购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D.如采购合同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技术验收或在技术验收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

E.技术验收结束后,验收双方应共同签署技术验收书,技术验收书应列明合同设备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技术验收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意见。

(3)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

属于提供过程服务的,如物业管理采购项目,应根据采购合同规定的评价考核标准,对供应商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属于交付成果的,如设计、规划采购项目,应根据采购合同规定,对供应商的交付成果按采购文件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4)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工程类项目验收,包括工程施工质量的过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主体包括施工单位和监理、设计、建设单位等。

① 工程质量的验收程序与组织。

A. 施工单位在隐蔽工程隐蔽前通知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按规定形成验收文件;

B.分部分项工程完成,应在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合格后,通知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验收,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应请设计单位参加验收;

C.施工单位应在单位工程完工后,自行组织检查、评定,符合验收标准,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

D.建设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等方面人员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适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全项目(如群体工程)的验收,明确验收结果,并形成验收报告;

E.按国家现行管理制度,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合格后,尚需在规定时间内,将验收文件报政府管理部门备案。

②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

A.在工程质量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完成自行的检查评定;

B.应安排具有规定资格的人员参加施工质量验收;

C.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D.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应该符合相关验收规范的标准;

E.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及施工内容,应有按照规定对材料及施工内容进行见证取样的资料等;

F.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部分工程、专业工程应进行功能性抽样检测;

G.工程外观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后共同确认结果。

③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定验收的基本内容及方法。

A.分部分项工程内容的抽样检查;

B.施工质量保证资料的检查,包括施工全过程的技术质量管理资料,其中以原材料、施工检测、测量复核及功能性试验资料为重点检查内容;

C.工程外观质量的检查和确认。

④ 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A.勘察、设计成果存在缺陷时,应根据规定及时实施完善;

B.经返工或更换设备的工程,必须重新检查验收;

C.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工程应予以验收;

D.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工程,虽局部尺寸等不符合设计要求,但仍然可以满足使用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E.经返修和加固后仍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工程严禁通过验收。

(三)完善验收方式

(1)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

(3)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四)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2)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

(3)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

(4)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5)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五)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

(1)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

(2)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3)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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