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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共八章,包括总则、支持对象、具体措施、加强保证金管理、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其他支持措施、监督管理、附则。
《实施细则》提出,广东省各级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执行项目所在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支持对象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具体)
具体措施
《实施细则》提出多项具体措施,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第六条,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预算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明确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该类采购项目情况,对其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适宜部分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无需将每一个采购项目均预留一定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小微企业采购)。
第十二条,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除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实行固定价格采购外,预算单位应当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原则上为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原则上按5%增加其价格得分。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
第十三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预算单位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原则上为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原则上按2%增加其价格得分。组织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加强保证金管理
在加强保证金管理方面提出相关要求。第二十二条,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取消投标保证金。对于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可综合考虑项目情况、市场供需关系等选择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确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不得拒绝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第二十三条,鼓励预算单位对诚信供应商中小企业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对中小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不得拒绝保函方式的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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