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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问
目前,很多地区政府采取“入围招标”的模式进行政府采购,“入围招标”没有预算金额,先招一部分供应商入围。这种形式是否违反《政府采购法》?“入围招标”的形式在组织过程中应参照哪些法律法规执行?对于有些项目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均能入围,这种情况是否违规?
答
招标采购是在明确具体需求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据事先确定的标准择优确定具体供应商,遵循量价对等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入围招标”不符合政府采购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采购人需要与相关企业二次洽商确定量价明确的合同关系,不是《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招标。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由采购人按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对具有需求共性的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自愿联合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打包采购,但均应确定具体供应商。
实践中,为提高小额零星项目的采购效率,一些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此类项目采取“入围招标”的形式进行,此类项目可以确定多家供应商,但应当明确相关标准、量价关系和付费原则,防止以供应商规模、资质、业绩等条件进行入围评审,避免因制度规定不合理、采购方式设计不当,而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权益。
问
如果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来推荐供应商,是否有前置限定条款?比如,是否有特殊需求的项目才能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推荐?推荐供应商的理由是否需要进行明确?
答
采用评审专家和采购人共同推荐供应商的项目,没有前置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采用这种方式选择供应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因此,应当明确推荐供应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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