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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01、要求供应商必须有依法缴纳社保记录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作为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是其应尽的义务。
《政府采购法》的这一规定是为了抑制一些供应商依靠逃避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等手段降低成本的行为,是从源头上促进公平竞争的措施之一。
供应商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均未提供,视为未依法缴纳,投标无效。
02、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社保证明不能代替供应商的社保证明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通常情况下,供应商不可能所有人员均为劳务派遣人员,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保是供应商应尽的法定义务。
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的是自己的社保证明,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证明,仅证明该类人员有社保,但无法证明供应商自己依法缴纳社保。因此用劳务派遣单位的社保证明代替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投标无效。
03、供应商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保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供应商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
例如供应商聘用的员工均为退休返聘人员且提供了聘用员工花名册及退休证等证明材料,应认定该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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