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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是否可以指定某一家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可以把设定党支部当做评审因素吗?看几个财政部答复关于政府采购中评审因素的相关问题。
留言编号:3361-3665553网友咨询
政府采购中是否可以设置指定某一家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
国库司回复:指定特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留言编号:1513-3672291网友咨询
我是四川省内的一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及87号令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文件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那么在将投标文件规范性(投标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2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0.5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设置为打分项是否合理?是否违背了87号令以及38号文的精神?
国库司回复: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及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留言所述投标文件的规范性与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留言编号:6209-3672279网友咨询
本项目属于电子与智能化集成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大量音视频集成工作,国务院于2019年1月18日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正式废止,所以本项目不能设置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那么是否可以在评审细则中设置了相关的资质证书(音视频集成工程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上认证证书、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作为加分条件来衡量投标人与本项目实施内容高度相关的技术及服务水平?
国库司回复:国家已废止的相关资质不能作为资格条件,也不能作为评审因素。根据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留言所述的相关资质类证书,若与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则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留言编号:1545-3669847网友咨询
运行维护类的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非实质性要求)和评分表设置要求1、投标人具有产品制造商的专利证书/著作权证书或者有其制造商针对本项目提供售后服务支持承诺函;2、投标人人员具有产品制造商出具的操作维护技术培训证书或证明材料。合理吗?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呢?
国库司回复:为避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文件中不得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确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质量相关的履约条件,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留言编号:1326-3661732网友咨询
可以在标书中把设立党支部设置为评审因素吗?
国库司回复: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不建议将设立党支部作为评审因素。
留言编号:0448-3661841网友咨询
在财政部87号令中规定不得已注册资本、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那么类似于电子智能化承包、城市及道路工程专业承包这类获得资格原本就要求净资产达到一定要求,同时对于从业人员和过往业绩也有要求的资质能不能作为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资格条件,真诚的求解惑
国库司回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可以作为资格要求。
留言编号:9418-3661161网友咨询
我们在采购中经常遇到这样的困惑:例如,采购一批办公家具,采购文件评分因素设有质量体系认证书(认证内容包含家具生产制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内容包含家具生产制造)、职业健康体系认证证书(认证内容包含家具生产制造),每提供一份有效的内容合要求的得1分,最多得3分。……。我们的理解是从保证采购项目质量角度,根据我国认证认可法规制度和认证认可规则、标准,一个企业(制造商或供应商)能取得这类认证证书,能在一定程度证明其家具质量、服务、企业生产管理上具有一定的优质可靠信,这更有利于合同履约、和采购产品的质量保证、或者有利于今后的优质服务。请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能否类似这样把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与采购项目质量、合同履约、售后服务相关的认证证书(明确认证内容)合理设置相应分值作为评分因素呢?
国库司回复: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如果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与采购项目质量、合同履约、售后服务相关,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留言编号:6347-3662737网友咨询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那请问:1.这句话中的装订怎么理解呢?比如文件规定活页装订是否违反此条规定呢?2.那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条款可作为评审因素因素吗?
国库司回复:1.采购文件可以对投标文件的装订方式作出规定,但不得因装订方式限制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或作无效(投标)效应处理。
2.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留言所述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一般与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