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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国常会明确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住建部多次提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12月14日,上海市住建委等7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作的通知》,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截至上海发文,关于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全国已有31省市发布相关政策文件。
1、建设单位是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
2、本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一年及以上或合同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1、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以结合项目实际确定,除桩基工程外,建设期间应至少进行一次施工过程结算。
2、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划分,可以按照已完成质量验收的重点分部工程来确定。
如:桩基工程、±0.00以下地下结构工程(含基坑围护工程)、±0.00以上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安装工程等。
施工过程结算周期
1、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
2、施工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期限均为建设单位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递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关资料之日起28天。
3、建设单位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
预付款必须以货币方式支付!
1、建设单位应当以货币支付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基本方式,预付款必须以货币方式支付。
2、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强制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等)接受商业承兑汇票等非货币支付方式。
3、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款支付,施工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期限均为建设单位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递交的付款申请后14天内。
4、建设单位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且影响施工单位继续施工的,施工单位有权暂停施工并相应顺延工程日期,同时有权要求建设单位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竣工结算,除建设工程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国家、本市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或扣留工程价款的依据。
注:上海官方文件全文见文末
延伸阅读:
今年6月,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中明确: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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