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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1) “投标报价”是指什么?
(2) “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是指什么?
(3) 负债率和无亏损等是否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答
(1) 所提问题中的“投标价格”是指评审后的投标价格。该价格应该是扣除了贯彻政府采购政策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后的价格;
(2) “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是指综合评分法时价格、技术、商务、服务等各项评审因素的总得分;
(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因此,作为资格条件的财务报告,包括负债率、无亏损等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问
评标结束一位专家带走澄清函的复印件,这种行为合规吗?
答:不合规。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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