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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明确具体的评分标准

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字号:AAA

  对于招标业主来说,要对工程项目建设负起责任来就需要重视到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各个细节事项,包括评审环节的评分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从2018年起选择部分地区和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我们在这篇就来看看江苏省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

  全过程工程咨询已在各省市试点实施,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及试点单位的重点项目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民用建筑项目中,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后各省市如广东、四川、广西、江苏等陆续印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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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重点节选给大家!供参考!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前附表与本章正文内容不一致的,以本章正文为准。

  第三章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招标公告与本章评标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章为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实施方案得分高的优先;如果实施方案得分也相等,由评标委员会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评标委员会对于投标人未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项规定提供的信用资料将不予认定。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技术部分: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施方案及负责人答辩,分值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总负责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其他人员)、投标报价、业绩与信誉,分值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技术部分评分标准: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施方案及负责人答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总负责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其他人员)、投标报价、业绩与信誉,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评标准备

  3.1.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签署《评标声明书》,并共同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3.1.2招标人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与评标有关的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和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得带有不公正、影响或排斥某些投标人的情况。

  3.1.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独立研读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的处理应由评标委员会讨论决定。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但澄清、说明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3.2初步评审

  3.2.1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2.2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2.3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2.4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项报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项报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3.2.5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3.4款的规定进行。

  3.2.6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中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相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人及项目总负责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6)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7)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8)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9)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进行投标报价的;

  (1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1)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2)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3)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咨询服务费用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16)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7)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方案存在明显技术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18)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

  3.3详细评审

  3.3.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进行评审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各项分值计算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2技术文件评审内容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施方案,评分分值计算应按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值。

  3.3.3商务文件评审内容包括投标报价、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业绩、荣誉与信用等级,评分分值分值应由评委会共同确认。如存在争议,按本章3.6条处理。

  3.4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3.5.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3.5.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3.5.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招标人将在规定时间内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6评标争议处理

  3.6.1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独立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6.2评标委员会对需要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重大事项各成员意见不一致的应进行表决。表决事项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超过半数以上同意视为有效,表决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采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招标投标的,表决可以通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

  3.6.3本评标办法中需要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重大事项是指:

  (1)按本章3.2条款投标做废标处理的;

  (2)按本章3.3条款投标人有关资格、业绩等认定的;

  (3)按本章3.4条款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其他有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可能对投标人产生不公、或者可能影响招标人利益的。

  3.6.4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书面决议或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书面决议或评标报告上签名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书面决议或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

  3.6.5评标委员会形成的最终评审结论,应能体现大多数评委的评审意见,如有超过二分之一的评委提出异议的,应当当场重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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