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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问
目前,特定金额的业绩、从业人员以及非政府部门颁发的奖项、证书等均不能作为综合评分的内容,特别是随着政府简政放权之后,政府部门已经很少颁发奖项、证书,个人的相关证书也日渐减少。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哪些内容可以作为综合评分的因素?
答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一般来讲,综合评分的因素包括价格因素、技术因素、服务因素、商务因素等方面。具体细项因素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设置。实践中,只要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没有明文禁止的、与采购项目需求相关有利于实现预算绩效目标和 “物有所值” 采购目标的条件都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问补充合同金额不超10% 指原合同金额还是预算?
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预算500万,最高限价500万,中标金额450万。补充合同金额不超原合同金额10%,是指不超450万×10%=45万吗?
答:补充合同资金总额限定的是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而不是项目预算。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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