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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日前,河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2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政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在落实采购限额规定方面,《通知》提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应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确定,采购人不得另行确定内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切实维护政策严肃性和统一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根据项目需求特点依法灵活确定采购方式,不得简单以金额划线、“一刀切”滥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降低采购效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要求,按照便捷高效、优质优价的原则自行采购。采购人要细化采购流程各环节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将审计和监督嵌入政府采购过程管理,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审计和日常监督。
在处理采购纠纷方面,《通知》明确,采购人应当健全政府采购询问、质疑答复机制,加强与质疑供应商的沟通,把好争议处理第一关。认真倾听供应商诉求,做好政策解释,尽量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初始状态。针对质疑问题认真研究,答复有理有据,避免激化矛盾。在财政部门依法开展投诉调查或实施监督检查时,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调查工作,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一年内多次出现供应商投诉举报的采购人,财政部门可书面发函督促提醒。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