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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政府采购标准文本的制定主体为财政部,事实上质疑书投诉书的范本也是由财政部制定的。然而在实践中,很多地市级财政部门也制定了一些采购文件范本,要求辖区内的采购代理机构强制使用,否则便属于违规。地市级财政部门有权制定采购文件范本吗?如果有权,其采购文件范本具有强制力吗?
答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和合同标准文本属于国务院财政部门职责。实践中,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出于规范本辖区内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目的,也会制定辖区内的采购文件范本,但原则上不得强制使用,也不能将不使用采购文本作为违规行为。
问:
某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主管部门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都是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没有招标人代表,是否妥当?
答
这种做法不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由招标人的代表以及评标专家共同组成。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首先,按文意解释,法条中“和”的意思是两个都要有,即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都应当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缺少招标人代表不妥;其次,按立法目的解释,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也应当是招标人履行义务、承担招标项目主体责任的法定要求。但在实践中主管部门排斥招标人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情况并不少见,这属于不当干预,侵害了招标人的法定权利,应当予以纠正。
此外,2019年12月初公布的《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作了补充规定,一个是强调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评标专家“共同”组成,另一个是补充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这是针对实践中存在限制招标人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情况的法律条款修订,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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