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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活动中,谁可以查看评标现场录像?

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字号:AAA

问:政府采购活动中,谁可以查看评标现场录像?

 政府采购活动中,谁可以查看评标现场录像?

答:受理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查看全程录音录像。如果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也可以调阅录音录像资料。另外,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为了确保审查的正确性,也可以通过查看采购活动的音频视频资料进行核查。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需要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吗?

答:只要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与项目采用哪种采购方式无关。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问:中标结果公告后,采购人可以要求中标供应商降价吗?

答:不可以。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问:同一个项目的两家供应商,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地址为同一所楼盘,可以认定两家供应商串通投标吗?

答:不可以。对于供应商串通投标的认定,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和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七条中都进行了明确。两家供应商同在一个办公楼里办公是很常见的事情,不能因为两家供应商办公地址很近就随意认定其串通投标。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问:竞争性谈判项目中,只有两家供应商响应,可以继续谈判吗?

答:如果不是公开招标项目转为竞争性谈判项目的情形,也就是财政部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只有两家供应商响应的竞争性谈判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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