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519199192
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自《政府投资条例》施行以来,截至目前,已有18省市自治区发文跟进,禁止“垫资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济南市住建局发布《印发关于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出:
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济南市文件具体如下:
印发关于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
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济建发〔2022〕41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园林和林业绿化、商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各银行、税务、银保监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7月20日
关于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措施
为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优化行业营商环境,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十二部门联合下发的《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鲁建发〔2021〕2号)和《山东省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鲁建建管字〔202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扶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对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按照省十条措施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企业所在区县财政按五五比例分担。(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
对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外地企业迁入我市或将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分立到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按照省十条措施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企业所在区县财政按五五比例分担。对迁入我市上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享受我市关于人才引进的保障性住房政策。(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三、支持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
发挥财政支持作用,用足用好各级各项扶持政策,加大对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项目等的支持力度。加强宏观指导,完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推行电子政务便捷服务,简化备案(核准)程序,推进工程承揽便利化。发挥境外企业协会、对外承包劳务商会等中介组织作用,为企业提供项目、政策、融资、风险防范等服务。(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
四、助力骨干建筑企业承揽高端项目
为市内外建筑企业、民营国有建筑企业搭建平等竞争平台,支持企业采取联合体投标等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机场设施、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快速路、综合管廊以及超高层建筑等重大项目建设。鼓励建设单位综合考虑企业在人员管理、现场施工、后期维护等方面的优势,充分应用“评定分离”的方式,择优选择相关企业参与施工。(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五、推动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变革
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服务,实施装配式建造,促进投资、设计、开发、施工、运营维护、部品部件生产全产业链发展。采取工程总承包或全过程咨询服务的企业和项目,可按照《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行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实施意见》(济建发〔2021〕19号)和《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济建发〔2021〕26号)等相关文件享受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六、加快建筑业数字化转型升级
支持企业提高数字建造能力,加快推进BIM技术在规划设计、建造施工、运营维护过程中的应用,实现工程项目各阶段信息共享和传递,为产业链贯通、工业化建造、精细化管理提供技术保障。支持企业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推动建筑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建筑。推进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加快智能建造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转移扩散和商业化应用,加大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建造设备推广力度,加快智慧工地建设,提升施工现场智能建造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七、鼓励建筑企业加大科研投入
支持建筑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认定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筑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支持建筑企业申报国家、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帮助企业积极争取上级支持政策和奖补资金。支持建筑企业设立技术中心,对于达到相应标准的,支持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并积极推荐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八、加大金融机构资金信贷支持力度
注册地在济南的建筑企业在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后,可以凭该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材料向银行机构申请抵质押贷款。对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贷款的建筑企业,银行机构可以在合规审慎的前提下根据工程施工合同额和项目进度给予一定的贷款额度支持,具体贷款条件、额度、期限由银行机构根据企业综合实力、信用评级、还款来源、项目进度等因素综合判断、自主确定,贷款发放及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对建筑企业参与PPP项目或承接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的,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予以融资支持。对规模相当、信用良好的民营或国有建筑企业,在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莱芜银保监分局)
九、减轻建筑企业资金负担
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全面推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缴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他投资项目凡是能够通过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提供的,企业可自愿选择任一形式。鼓励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且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等相应的专用条款已经银保监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机构,开展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总承包企业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按上月施工产值的约定比例或工程合同总造价÷合同工期(月)的约定比例的人工费,按月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承包企业专用账户。(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莱芜银保监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市财政局)
十、推进绿色文明施工
加强施工现场环保、质量、安全管控,对于确认为民生保障、防汛救灾、应急抢险等重点工程项目和环保绩效达到引领性级别的水泥、混凝土、预拌砂浆、砂石料等生产企业,以及混凝土浇筑等不可间断的施工工序,在严格落实扬尘治理等环保措施的前提下,允许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正常施工、生产。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视为不可抗力因素,由此造成停工等情形的,可由承发包双方通过修改合同约定或协商等,相应顺延计划工期,以此减少承包方可能承担的损失。将扬尘污染防治支出列入建设项目成本,保障建筑企业绿色文明施工。(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十一、落实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
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降低建筑企业税收负担,对建筑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还。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企业,主动服务,向省级税务部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建筑业小微企业,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程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立建筑企业税源监控模型,通过信息比对、查找疑点、重点核查,掌握在济施工的建筑企业纳税情况,确保在济施工的建筑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十二、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主导的工程项目在采购或招标时,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初始业绩门槛以及其他不平等限制条件。对建筑企业跨市、跨区县承揽工程的,严格按照《济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 济南市税务局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业税收利益共享和税收保障机制的通知》(济财预〔2020〕13号),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要求企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成立子公司、分公司。(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市税务局)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对接省级部门,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确保《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鲁建发〔2021〕2号)中有关优惠政策落实落地,形成全市促进和扶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合力,为建筑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从其规定。
上一页: 采购意向应该在什么时候公开?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