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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2023目录及标准》),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未规定具体有效期。
《2023目录及标准》与《浙江省2021-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相比,新增了培训服务,删除了文教用品。同时,为增强小额零星采购的灵活性,提高采购效率,进一步规定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为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所属品目和编码均采用财政部2022年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浙江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杭州市本级和宁波市本级外,2023年浙江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包括省、市、县三级)与现行标准保持一致。将杭州市本级和宁波市本级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工程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从现行的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均与省本级一致。
以下为完整目录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1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采购人要按照《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严格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依法监督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推动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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