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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政府采购中,通过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促使投标人严肃对待自己的投标行为,避免和减少由于投标人的行为而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是对采购人的一种保护措施。当然,采购人收取投标保证金,也要依法合规。
问:投标人未提交保证金的,能不能拒收其投标文件?
答:不能拒收。目前拒收只有两种情形: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属投标无效。
问:投标保证金是开标前缴纳的,没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有效吗?
答:有效。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两者的截止时间应该是一致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是同一时间,因此投标保证金是开标之前交的即为有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问: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如何处理?
答: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人是采购人,即使由采购代理机构收,也是受采购人委托。采购人收取的费用应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缴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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