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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随着企业业务的日益发展,投标项目的数量在不断增加。公章作为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效力的印章,使用的场景及范围也最为广泛,在投标活动中一般使用的印章也是公章,因此很容易出现公章外借而不能为投标文件加盖公章的情况。
甚至在一些重大项目中,需携带公章至招标现场,以备不时之需,但一个企业仅有一枚公章,无法同时使用。为协调解决外借公章或使用公章的时间冲突问题,很多企业会申请刻制投标专用章,专门用于投标项目。本文将详细分析投标专用章的效力并介绍如何合规使用投标专用章。
投标专用章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政采招标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投标专用章的规定。已经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参考该条例以及实践情况来看,企业在注册登记后,会依法刻制备案四枚印章,分别是: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和发票专用章,投标专用章并不在此列。
而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则未对印章事宜作出规定,并且《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等其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也仅仅是对印章刻制事宜进行规范,并未对印章的种类以及效力问题进行规定。由此可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并未对投标专用章作出相应规定,甚至有关印章的规定都寥寥无几。
投标专用章的效力到底如何,我们需作进一步的分析。《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属于重大偏差。”同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前述规定作出进一步说明:“投标文
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结合前述法律文件,我们可以得出,尽管未加盖公章的投标文件属于重大偏差,可作否决投标处理,但是如果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或者招标文件的编制另有要求时,以招标文件的规定为准。也就是说,如果招标文件中允许投标人使用投标专用章,就不违反法律法规等禁止性规定,同时因为使用投标专用章的是投标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投标专用章的使用是合法有效的。
如何合规使用投标专用章
首先,需要确认招标文件是否允许使用投标专用章,仅在招标文件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才可以使用投标专用章。通常情况下,有关投标专用章的使用规则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章节规定,投标人使用投标专用章须提供特别说明函,即投标专用章授权函,明确该投标专用章作为直接参与投标时相关投标文件的签章,及业务合作伙伴参与投标时授权函的签章,其效力等同于公章,投标人对投标专用章对外使用所产生的后果予以确认并承诺承担责任。投标专用章授权函须加盖公章,并留有投标专用章样章。
其次,投标专用章须在已经过主管部门许可的工厂或刻字社刻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刻制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必须取得用章单位的上级委托书和公安部门的准许,才能刻制。从实践情况来看,具有经营资质的印章刻制工厂或刻字社会在投标专用章申请刻制时,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专用章所使用的项目招标文件、印章刻制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在完成公安局备案后,为投标人刻制投标专用章。
综上,在招标文件许可使用的前提下,经过合法刻制,便可合规的使用投标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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