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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投诉人12个月内三次投诉查无实据将受罚,质疑人也适用类似处罚吗?
答:上述处罚不适用于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是对未中标供应商的一种救济机制,之所以这样设计,是为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起到监督、制约作用,要求采购人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规范操作,否则,容易引起供应商的质疑、投诉。若规定得太严格,将影响供应商对采购过程的监督作用。因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只适用“投诉人”,质疑人在质疑环节出现的类似问题,不适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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