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519199192
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问:招标文件能否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答:可以。《政府采购法》中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是最长期限,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适当缩短签订合同的时间,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问: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后,采购人顺延第二名中标候选人,改变后的采购结果需要向财政部门报批吗?
答: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只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为《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财库便函〔2019〕15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供应商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活动或中标供应商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自主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问: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招标文件中并未对货物是否为进口产品做具体要求,供应商可以提供进口产品响应吗?
答:不可以。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
法律依据为《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问:竞争性磋商工程项目,可以采用最后报价的平均值作为磋商基准价吗?
答:不可以。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执行的是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可以进入评审环节吗?
答:不可以。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资格要求,在资格审查环节,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审查,如果供应商未依法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将直接在资格审查环节判定为投标无效,不会参与到评审环节中。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