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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针对《招标投标法》的修订建议
01、三大影响
综合上一篇文章(点击此处文字查看详情)所述,《草案》第四条“以竞价方式订立合同”的相关内容将对《招标投标法》领域的中标通知书效力、中标合同成立时间、中标合同违约责任等法律规范产生实质性影响。
规范统一
《民法典》作为民事基础性法律,是调整招标投标活动的一般法,而《招标投标法》作为调整招标投标活动的特别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鉴于《招标投标法》目前正处于修法程序中,而《草案》于2022年11月4日向社会公布,2022年11月20日征求意见截止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预计将于2022年内先于《招标投标法修正案》颁布施行。
为保证《招标投标法》与《民法典》司法解释关于中标合同规范的一致性,《招标投标法》在修订过程中有必要及时给予回应,需要调整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生效修改为到达中标人后生效;
*补充规定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后中标合同成立;
*补充规定招标人变更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02、具体修法建议
参照《草案》第四条第一款,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修改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成立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为确保各级人民法院统一正确实施民法典合同规范,结合大量审判实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了《草案》。
可以展望,《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正式颁行后,因其具备扎实的司法实践基础,必将对《招标投标法》领域的中标合同规范产生重大且直接的影响,这有利于统一中标合同规范的法律解释,消除司法裁判观点分歧,从而更好地解决中标合同争议纠纷。
《招标投标法》作为调整招标投标活动的特别法,在修法过程中理应及时回应《民法典》的司法解释,并妥善修改相关内容,实现招标投标制度与《民法典》的良性互动,为招标投标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中化商务有限公司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中标合同规范的影响及《招标投标法》相关修订建议
作者:郭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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