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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项目业绩可以设置服务面积为评审因素吗?

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字号:AAA

物业项目业绩可以设置服务面积为评审因素吗?母公司是否可以使用子公司的业绩?党政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的保安服务可以设置成业绩评分项目吗?看财政部留言咨询回复如何解答这些问题。

物业项目业绩可以设置服务面积为评审因素吗?

留言编号:6863-3661689网友咨询

公开招标物业项目,在设置业绩时,是否可以以面积来设定评审因素,例如达到多少面积得X分。

国库司答复: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不鼓励使用物业企业所服务的物业面积作为物业项目评审因素。

留言编号:0115-3659379网友咨询

政府采购项目名称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驾管信息化监管中心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有一评分细则“提供2017年以来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车驾管综合监管类),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多得5分。”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认为这一评分细则属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特定合同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代理机构很疑惑,请问这个业绩要求是是属于特定行业的业绩?

国库司答复:留言所述业绩属于特定行业的业绩。

留言编号:4004-3671142网友咨询

请问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的没有指定特定金额、特定行业和特定数量的业绩可以做为评审因素,如果做为资格条件是否对新成立的公司不公平,属于排斥小微企业的情形(经营年限)

国库司答复:留言所述情形不宜作为资格条件。

留言编号:8565-3638835网友咨询

财政部发布的指导案例4号认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内,且其申请条件中也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业绩规模作出限制,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希望再次确认!

国库司答复:指导性案例4号表述为“若有关资格许可或认证证书同时满足下述要求,则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1.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内;2.申请条件中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出限制;3.与项目的特殊要求存在实质上的关联性;4.满足该资格许可或认证证书要求的供应商数量具有市场竞争性”。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案例具有指导意义,但相关证书是否可以作为资格条件,需要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留言编号:4670-3648635网友咨询

1、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项目中,A公司对B公司进行控股(所占股权超过50%),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可以使用其控股公司的业绩进行投标,这样规定是否合理或有明显倾向性?B公司是否可以使用其母公司A的业绩进行投标?母公司是否可以使用子公司的业绩?2、竞争性磋商项目遵循现行哪些法律法规?

国库司答复:1.留言所述情形中,由于母子公司分别为独立的法人,不可以使用对方业绩参加采购活动。

2.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的项目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留言编号:0331-3647878网友咨询

某项目审计服务采购项目,采用政府采购法法规体系编写的招标文件,评分标准“2017年以来,每承担1个投资额3亿元及以上工程造价审计或审核业绩项目得4分,每承担1个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3亿元以下的工程造价审计或审核业绩项目得3分,每承担1个投资额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工程造价审计或审核业绩项目得1分,本项最多得12分。(注: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是否合法合规?

国库司答复:留言所述以特定行业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留言编号:4957-3632734网友咨询

企业完成的财政评审项目(概算评审、预算评审、招标控制价编制或审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结算评审)业绩优者得15分;业绩良者等10分;业绩一般得5分。业绩优者即2017年1月1日-至今完成单项工程评审额在1亿元及以上项目(包含1亿元),有1个得3分,最高得15分,并具备财政评审经验。业绩良者即2017年1月1日-至今完成单项工程评审额在0.5亿以上(含0.5亿),有1个得2分,最高得10分,并具备财政评审经验。业绩一般者即2017年1月1日-至今完成单项工程评审额在0.5亿元以下的项目,有1个得1分,最高得5分,并具备财政评审经验。评分为业绩优者、业绩良者、业绩一般者三个档,不兼得分,取三者最高值,即业绩优者最多得15分,业绩良者最多得10分,业绩一般者最多得5分。注:标书内有效业绩为: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合同或报告上有财政部门签章的为有效业绩,标书内业绩证明材料须有合同及报告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开标时需提供合同及评审报告原件。

国库司答复:如果采购项目属于财政评估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财政部门合同业绩是合理的。但是要求供应商提供特定金额的项目业绩不合理。

留言编号:3665-3619497网友咨询

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业绩”中设置为:“投标人2017年以来开展的党政机关、部队、事业单位、大型国企等综合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单独实施的保安服务项目除外)的业绩情况,每份业绩得1分,满分5分”,是否属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特定合同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规定?

国库司答复:留言所述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留言编号:3063-3583353网友咨询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通常会对供应商具有的类似业绩进行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1:物业服务项目对供应商的综合协调,人员管理及教育培训,应急处置等能力要求较高。不同的项目反映出供应商的能力也不同,那么设置供应商具有不低于本项目建筑面积或服务面积的类似业绩评分项,是否可行?问题2:保安服务项目对供应商管理、教育培训保安员的能力要求较高,对保安员提供给服务对象的服务规范要求较高。管理不同数量级别的保安员提供服务反映出供应商的能力也不同。那么设置供应商具有不低于本项目需要的最低保安员数量的类似业绩评分项,是否可行?

国库司答复:根据87号令等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不得以注册资本、资产规模、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留言所述不低于本项目建筑面积或服务面积、最低保安员数量等与资产规模、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相关,不宜作为加分条件或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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