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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日前,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广东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减免责事项清单》的通知(粤财规〔2022〕7号,以下简称《清单》)。该《清单》自2022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东省财政厅在充分研究并全面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各地市财政部门以及社会大众意见的基础上,以直接面向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事项为重点,在法定权限内制定了《清单》,明确了在省财政厅执法过程中可以对市场主体从轻、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和适用情形,并按照规范性文件程序制定出台。
《清单》共明确了免处罚事项三项以及从轻处罚事项一项,分别为:
免处罚事项:1.政府采购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政府采购供应商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政府采购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对以上事项中符合规定情形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事项:政府采购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对以上事项中符合规定情形的行为,从轻处罚。
《清单》对相应减免责具体适用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该《清单》主要适用于广东省财政厅的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规定,下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适用《清单》。
以下为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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