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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近日,中山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相关主体行为规范的通知》。
招标人是招投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在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等方面享有一定的自主权。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应主动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可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招投标大数据分析报告强化事后监管,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提前发现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着手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原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在招投标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标工作实际,现将相关主体行为规范通知如下:
一、招标人
(一)招标人享有自主权
招标人是招投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在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等方面享有一定的自主权。
(二)招标人应当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
1、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且根据《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三条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行统一平台交易。
2.开展招标前,招标人应当按照《关于建立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诚信体系的通知》要求做好诚信档案的录入和建立工作,同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文件规定,落实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工作。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应当使用行政监管部门发布的招标文件范本,并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依法科学设置资质、业绩等资格审查要求、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实施串通投标、规避招标、弄虚作假等法律法规严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5.招标人既要重视发挥评标专家的专业和经验优势,又要通过科学设置评标标准和方法,引导专家在专业技术范围内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专家抽取专业,并保证充足的评标时间;本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原则上应当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招标人也可依法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招标人代表应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6.招标人如发现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的,可如实反馈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其如实记录填写《评标评审专家评审现场行为纸质纪录表》并反馈至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部门,招标人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同时,应及时将评审专家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报告。
7.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资格审查和入围筛选报告(如有)、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定标委员会的书面定标报告(如有),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8.招标人可在评标结束(或定标结束)后对中标候选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注册证、社保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业绩等情况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进行查验,如发现投标文件所列的证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内容不一致的,及时将相关线索情况报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9.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做好招投标过程中的其他行为。
(三)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
招标人应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可按需制定相应规范建设过程管理的文件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主张终止合同,并将相关线索情况报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查处。
二、投标人
(一)投标人应仔细阅读项目招标文件及其相关资料,重点关注招标文件集中罗列的否决性条款,在规定时限内就招标文件不清晰或存疑的地方向招标人提出疑问,及时留意招标人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公告公示等文件。
(二)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实施以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参与投标、串通投标、以伪造、变造文件或提交虚假材料参与投标、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举报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三)对招标文件、开标过程、评标结果(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异议回复不满意的,可以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提出投诉,投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
三、评标专家
四、中标人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五、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作出串通投标、泄露应当保密的情况和材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招标备案资料中的“招标代理承诺书”的要求,落实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制,选派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或招标师资格)担任招标项目负责人,且由其对招标文件签字确认后方可对外发布。
六、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
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应主动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可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招投标大数据分析报告强化事后监管,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提前发现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着手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如发现招投标相关主体存在串通投标、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中山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不良行为清单》规定的不良行为的,应及时依法移送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处理,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及时进行诚信记分;如不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对照《中山市建设工程记分标准》《招标人行为记分标准》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29日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