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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问
某政府采购项目拟采购食堂用厨具类项目,采购需求中已明确厨具的材质及技术参数要求。但采购人经市场调研发现,各厂家生产的产品观感质量相差甚远,有的厂家不仅满足材质和技术参数要求而且还做得非常精细,有的厂家虽满足材质和技术参数要求但产品做得非常粗糙。如果将两个都满足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放在一起对比,即使不用专业人士比较也能轻易分出伯仲。但是,采购人编制的采购需求对于精细和粗糙又无法准确描述清楚。因此,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都提供样品并参与评审,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外观质感、工艺、触感等类似评审内容进行酌情打0~4分,由此引导投标人能提供符合采购需求的最优产品,从而尽可能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上述做法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吗?
答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定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如需提供样品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等。具体项目问题,还需要参考当地财政部门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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