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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日前,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扩大“机器管招投标”试点项目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快扩大“机器管招投标”试点项目范围。
《通知》明确,“机器管招投标”试点项目范围为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试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简易评估法进行评标的施工项目,即除以下规模标准之外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
(一)单体建筑面积≧30000m2或总建筑面积≧80000m2的装配式建筑项目;
(二)招标控制价≧1亿元的省(市、县、自治县)重点(重大)项目;
(三)招标控制价≧3亿元房屋建筑工程或招标控制价≧2亿元的市政工程项目;
(四)城市轨道交通、大型市政桥梁、地下综合管廊或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等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项目;
(五)应用BIM技术开展招投标的项目。
《通知》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如有不配合、干扰、拒绝试点项目推行“机器管招投标”的,各市县住建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将招标项目信息反馈给项目属地纪检监察部门。
以下为原文
海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扩大“机器管招投标”试点项目范围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三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屯昌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机器管招投标”工作是落实省委推进清廉自贸港建设部署任务的实际行动,是构建公平竞争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为加快扩大“机器管招投标”试点项目范围,早日实现各市县试点项目的“零突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组织参与试点工作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三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屯昌县发展改革委应积极组织辖区内的招标人选择符合条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不含交通、水务工程,下同)施工项目推行“机器管招投标”,确保各市、县(区)最少有1个项目参与试点“机器管招投标”,其中海口、三亚、儋州地区(含所属区)的试点项目应于1月17日后(含当日,下同)发招标公告,3月31日前完成评标工作;其他地区的试点项目应于2月17日后发招标公告,4月28日前完成评标工作。
二、试点项目范围
“机器管招投标”试点项目范围为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试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简易评估法进行评标的施工项目,即除以下规模标准之外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
(一)单体建筑面积≧30000m2或总建筑面积≧80000m2的装配式建筑项目;
(二)招标控制价≧1亿元的省(市、县、自治县)重点(重大)项目;
(三)招标控制价≧3亿元房屋建筑工程或招标控制价≧2亿元的市政工程项目;
(四)城市轨道交通、大型市政桥梁、地下综合管廊或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等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项目;
(五)应用BIM技术开展招投标的项目。
三、其他事项
(一)请拟参与试点项目的招标人在发布招标计划时注明推行“机器管招投标”(2月份开标的试点项目的招标计划中不需注明);
(二)试点项目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招标项目为“机器管招投标”项目,并根据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指引,做好“机器管招投标”相关工作,并可通过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门户网站查阅“机器管招投标”系统的有关操作说明;
(三)行政监督部门在试点项目信用评价时除根据《关于做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做好信用评价加分外,按下列情形做好信用评价:
1.在试点项目期间积极推行“机器管招投标”的可参照《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2023年版)中《海南省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的行为代码“ZBDL-B01-01”,给予招标代理机构3分(最高6分)的信用评价加分;
2.招标代理机构在试点项目过程中,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但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的,不扣减信用评价分数。
(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如有不配合、干扰、拒绝试点项目推行“机器管招投标”的,各市县住建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将招标项目信息反馈给项目属地纪检监察部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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