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519199192
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问
假设一个政府采购货物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于2019年7月5日(周五) 9点前发布,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为2019年7月5日~7月11日每日9点~16点,开标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为2019年7月2日9点。根据以上情形,招标文件发售期是否满足5个工作日?另外,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上述情形的发出之日应该从2019年7月5日还是7月6日起算?
答
(1)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当日开始发售招标文件的,发布招标公告之日不计算在发售期限内,发售期限应从次日开始计算。次日为周六,不是工作日,因此招标文件的发售期限应该从2019年7月8日(周一) 开始计算。
(2) 发布招标公告的当日开始发售招标文件的,发布招标公告之日不计算在等标期内,等标期应从次日开始计算,即从2019年7月6日(周六)开始计算。
问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三) 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 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这可以理解为供应商超经营范围但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 (不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超越一般经营范围而投标吗? 该供应商投标行为有效吗?
答
除国家限制经营、特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不禁止供应商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如果招标文件也不禁止供应商超经营范围投标,则不能认定投标无效。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