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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的规定,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情形主要有四类。
(一)中标候选人主动放弃
因为公司经营或财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其无法履约的,如公司经营方向的重大战略调整,不再从事招标项目范围内的业务,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故,面临破产、无法承接招标项目等情况。
此外,也有可能是串通投标导致。如中标候选人中,排名第一的投标价格高于排名第二的,且有不小的价差,此时排名第二的串通排名第一的,要求其放弃中标并补偿其损失,同时还从价差中拿出一部分利润额进行分成。
(二)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被其他投标人有理由投诉
如中标候选人存在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贿等情形,且异议提出人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并被招标人查实认定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使得招标人质疑其履约诚意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四)评委错评
因部分或全部评委未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未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导致产生了错误的中标候选人及排序,但在签约前被及时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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