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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的关系

时间:2022-04-18 浏览量:0字号:AAA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该规定签订的书面合同就是中标合同。

对于招投标,通常的程序是: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制作投标文件并递交;招标人评标,并通知中标人中标;投标人与中标人协商中标合同并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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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的关系

“从招投标法的立法原意来看,该法主要在于规范招投标活动,法律规定招标人、中标人签订合同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梳理、整合以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达到方便合同履行以及监管的目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的合同书与通过招标投标程序成立的合同在实质性条款上应当一致,如不一致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招标人、中标人订立的合同书可以在履行细节方面进行不背离实质性条款的约定,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能够产生承诺生效的后果,也即合同成立的后果,合同成立后即生效。至于招标投标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是行政管理的需要,也是对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细化和确认,不能影响当事人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合同。

招标过程中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最重要的文件是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而非备案合同。中标合同只是对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进一步确认、明确和规范化。因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招投标形成的施工合同,合同应定义为“包括招投标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在内的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文件”,而不是限于合同协议。施工合同通常的解释顺序为: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他合同文件。只要合同协议不背离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将合同协议书作为第一优先顺序是可以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如果合同协议书在实质性条款方面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那么显然这些条款因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应属无效,不能产生约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仍然应当以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中标合同通常称为白合同,是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另行订立的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可被称为黑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过去备案合同一般为白合同,与备案合同在内容上有实质性变化的合同为黑合同。目前,中标合同强制备案的规定已经取消,因此,强制招投标的合同的效力与是否备案无关。中标合同并非不可变更,一是可以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合理地变更非实质性的内容,二是即使变更实质性内容,只要是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发生的重大变化导致即发生情势变更,也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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