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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过程中,投标人被兼并怎么办?

时间:2022-03-07 浏览量:0字号:AAA

问:我们是一家代理机构,最近有个项目,某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各方面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开标时发现,该公司被另外一家公司兼并,其资质证书已经被收回,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都还能正常使用。

请问:这种情况下要怎么认定,该公司是否还具有投标资格呢?

答:如该企业在兼并过程中,其资质证书已被收回,则不再具备投标的法定资格条件,其投标文件应当做否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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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有个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项目,采用EPC总承包模式。目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完毕,拟启动EPC总承包招标。请问:本项目的可研编制单位可以参加EPC总承包招标吗?

答:不可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目前国内尚无统一和比较公认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发布平台,绝大多数地方也没有推行工程前期咨询文本公开发布制度,故一般情况下,可研编制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EPC总承包活动的投标。如招标人拟接受可研编制单位投标,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同时,把可研报告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开。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您交待的背景,本项目也不具备启动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条件。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七条的规定,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问:我们是某地的纪检监察机关。最近有个工程招标项目出现争议,投标人向我们纪检监察部门提交了投诉书。请问:我们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该项目的投诉事项吗?

答:不可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第四条规定:“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住房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依据《招标投标法》体系的上述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应当由法定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理,监察机构可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个人认为,纪检监察部门不得代替行政监督部门行使本项目投诉处理的行政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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