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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评委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如果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出现某种情形时没有作出规定,但是法律法规对该种情形又有规定,那么评委是依据招标文件还是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决定?如招标文件没有规定“投标人未按规定签署盖章的投标文件无效”,评审过程中如果出现投标人未按规定签署盖章,那么评委是否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情况,投标无效)的规定对投标人作出投标无效的认定?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当事主体都必须遵守的规定,即使招标人没有将法定的投标无效情形列入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该投标文件作出无效投标处理。需要注意的是:采购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尽可能把法定的无效投标情形列入招标文件中,以避免争议。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投资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可以采用公开招标吗?
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即使没有达到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采购人也可以选择公开招标方式。第二十九条到三十二条明确了可以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适用情形,并没有禁止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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