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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为中小企业发“开年利是”

时间:2022-03-07 浏览量:0字号:AAA

《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对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上海:为中小企业发“开年利是”

本报讯 记者张明柳报道 从3月1日起,上海将通过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这是记者从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近日印发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了解到的。根据《实施办法》,主管预算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就应统筹制定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预留采购份额的路径包括整体预留、预留部分采购包、联合体形式预留以及合同分包形式预留。

其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当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本部门该类采购项目情况,对其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预留其预算总额的30%以上给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该部分采购项目,可以综合运用整体预留、预留采购包、联合体形式预留、合同分包形式预留等措施。

除了事前为中小企业圈划“自留地”之外,在评审环节,中小企业也将获“优待”。《实施办法》明确,在评审时对小微企业均应当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应当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进行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应当对小微企业价格分给予一定比例的政策性加分,小微企业价格分为满分的,同样应当给予其政策性加分。

除预留采购份额和价格评审优惠外,《实施办法》还结合政府采购特点,提出了对中小企业的其他扶持措施,包括鼓励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资金支付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和便利。同时,上海市财政局依照市公共数据开放有关规定向金融机构提供政府采购公共数据,推进专门面向参与上海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的普惠金融服务,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为保障公平,防止错误、不实声明,《实施办法》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并明确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属行业。供应商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应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如实完整填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等信息,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声明企业类型。货物采购项目应对制造商进行声明;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对供应商进行声明,在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中包含货物的,不需要对货物制造商进行声明。此外,《实施办法》还针对供应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常见困惑,细化明确了相关政策口径,并为操作主体在采购活动中及时纠错提供了制度路径。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在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及评审和质疑答复中,根据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等现有材料,能够证明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错误或者内容不实的,不认可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予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明显笔误或者含义不明确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在澄清、说明或补正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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