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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全取消的地区
01、浙江省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5号)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02、湖北省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采发〔2018〕10号)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湖北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文件精神,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03、安徽省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皖财购[2021]349号)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
04、江苏省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规定“自2020年7月27日起,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05、山东省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19〕40号 )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但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
06、河南省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购 〔2019〕4号)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投标承诺函的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供投标承诺函的,在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时要明确供应商应承诺事项及违背承诺的责任追究措施”。
点评:河南省财政厅允许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承诺及明确违背承诺的责任,这一点值得点赞,既落实了上级优化营商环境硬性指标要求,又可以合理保障采购人的权益,也有利于诚信建设。
07、陕西省铜川市
陕西省铜川市财政局《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铜财采资〔2021〕63 号)规定“从 2021 年第三季度起,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一律免收投标保证金,采购文件以电子文档形式免费提供给供应商”。
08、吉林省长春市
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及采购文件工本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1]695号)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及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但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实施电子化招投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全部在线提供,不得收取文件工本费”。
09、甘肃省兰州市
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兰财采[2020]7号)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市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但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但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
10、广西省南宁市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工作和深化改革有关内容的通知》(南财采[2019]27号)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和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11、广东省广州市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穗财采[2019]226号)规定“取消投标保证金”。
12、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齐财发[2020]1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9日起,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亦同”。
二、部分取消的地区
13、河北省取消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保证金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行为的通知》(冀财采〔2021〕7号 )规定“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自2021年5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全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选择是否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为进一步减轻供应商负担和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便利度,应当逐步缩小投标(响应)保证金收取范围”。
14、雄安新区取消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关于取消新区本级部分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规定“2019年8月15日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不含)以下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低于河北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15、四川省疫情防控期间取消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号)规定“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
据悉,四川省在疫情防控期间,履约保证金也同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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