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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2-1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社会建设在不断变化,各个相关规定通知也在不断变动调整,5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要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低、环节多、时间长等问题,并同时确定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厦门、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渭南、延安和浙江省等16个地区开展试点,改革精简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和所有类型审批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此议题的核心内容莫过于以下两点:
· 第一是要精简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实现项目平均审批时间从目前200多个工作日到120个工作日的大幅压缩。
· 第二就是放开社会投资的房建工程发包方式限制,对于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实际上,取消对社会投资类房屋建筑工程发包方式的限制,无疑是进一步指明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中未明确的方向。16号令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3号令)相比,不仅从规模上缩减了依法必招项目的范围,而且在金额上把标准提高了一倍。其中第四条还特别规定,不属于前述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明确指出,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这意味着只要是社会投资的房建工程,即便属于与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相关的项目,也完全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是否招标。从这一点来看,代理机构的潜在业务量确实面临缩小的风险。同时,为了使简政放权的效果真正落到实处,下一步制订的“必须招标具体范围”很大程度上也会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不过,这一实质上缩小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举措并非首次被提出,早在今年3月,上海市住建委就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从3月20日起,在上海市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建设单位即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不再强制要求进行招投标。
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将招标的自主权交还给市场主体,不仅有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项目建设效率,更有助于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的真正活力。谁掏钱,谁做主,谁建设,谁负责,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通过价格机制和价值规律去解决生产什么、为谁生产、如何生产的问题,才是市场经济的价值所在。同时,更加市场化的环境对当前代理机构的生存也势必造成压力,以往走走流程就能完成的项目将会越来越少,业主所需要的服务将会更加专业化。毕竟,唯有具备不可替代的价值,才能始终不被市场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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