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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住建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当前招投标领域改革重点提出十条意见,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减少行政干预
✦ 不得要求招标人在“中介服务机构预选库”、“短名单”、“预选承包商库”等带有歧视排斥性质的范围内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不得要求招标人在指定范围内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除重申招标人有权自行招标、自主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外,《意见》还特别提出不得要求招标人在“中介服务机构预选库”、 “预选承包商库”等带有歧视排斥性质的范围内确定中标人,对一些地方通过“网上超市”等建立供应商短名单,限制短名单准入标准的做法提出了反对意见。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条的约束对象是地方主管部门而非招标人。
二、多种措施防范低价中标履约风险
✦ 不得要求招标人在指定范围内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项目,招标人可同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和差额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最高投标限制价和中标价的差值。✦ 对于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项目,其报价评审因素权重不超过10%。✦ 对于特大型且技术复杂、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的工程,综合评分法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因素可增加6-8分,增加分值从投标报价分值中扣减。
《意见》对评定分离政策中的有关定标委员会组成等原则均有所调整、此次明确了对于最低价中标项目的高额履约担保形式与金额,旨在遏制恶意低价中标现象,加强对履约风险的管控。同时,对于施工设计招标和大型复杂工程招标的评标方法都进行了调整优化,进一步降低价格因素的评分权重,将评价重点转移至方案本身。
三、调整评定分离政策,扩大应用范围
✦ 建筑设计方案招标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招标项目、大型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项目、政府集中建设的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含社会代建项目)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建立的定标成员库人数为定标委员会人数的3倍至5倍。✦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不进行排序,可按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排列。
《意见》对评定分离政策中的有关定标委员会组成等原则均有所调整,并进一步扩大了评定分离的应用范围。近年来,评定分离成为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改革的重点方向,江苏省更是早在2016年就开始试行评定分离政策,基于试点经验制定了《评定分离操作导则》等,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
四、规范特定项目招投标活动,提升招标质量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以及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或投资大于400万以上的附属绿地工程,应当按照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单独招标。✦ 不得将具备原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质或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不得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古典园林修缮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可以设置投标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资格条件,类似工程通过工程面积、造价等量化指标体现······
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 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招标,混凝土装配式居住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60%的······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装配式木结构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80%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招标人应当优先邀请具有装配式建筑类似工程业绩的单位参加投标。
《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园林绿化工程、装配式建筑等特殊类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项目类型对招标方式的选择、投标人资格条件以及评审因素的设置提出了具体要求。
此外,《意见》还放宽了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方式的使用范围,并要求强化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监管。从中可见,在取消招标代理人员从业资质的背景下,各地对于从业人员及机构的从业行为、专业素养的考核评价正在通过其他形式不断强化。
文件原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的通知
苏建规字〔2020〕6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巩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成果,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关于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经2020年8月17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
根据《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和《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精神,为进一步巩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成果,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各地不得要求招标人在“中介服务机构预选库”、“短名单”、“预选承包商库”等带有歧视排斥性质的范围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具备相应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委托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各地不得要求招标人在指定范围内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二、最低价中标项目实行高额履约担保。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外,可要求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保函形式的差额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最高投标限制价和中标价的差值。
三、推进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改革。对于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项目,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资格审查委员会,招标人委派代表数量不超过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积极推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采用建筑设计方案招标,推进实施设计总包招标,招标人宜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推进设计评标专家的跨区域资源共享,鼓励设计专家数量较少地区的设计项目优先选择设计专家数量较多地区进行远程异地评标。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评标标准中设置投标报价评审因素的,其所占权重不超过10%。投标报价中的评标基准价一般以有效投标文件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主,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高1%的所扣分值为0.1,每低1%的所扣分值为0.2,偏离不足1%的,正负偏差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四、放宽招标资格预审的使用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达到大型及以上或者技术复杂的,可以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达到大型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可以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
五、优化调整施工评标方法。特大型工程且技术复杂的工程,综合评估法中原评审因素施工组织设计分值可最高增加8分,增加分值从相应投标报价分值中扣减;对于大型及以上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综合评估法中原评审因素施工组织设计分值可最高增加6分,增加分值从相应投标报价分值中扣减。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要点中应当增加施工过程各阶段质量安全的保证措施。
六、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活动。新建 、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以及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或投资大于400万以上的附属绿地工程,应当按照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单独招标。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或园林绿化工程总承包招标中,招标人不得将具备原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质或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典园林修缮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可以设置投标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资格条件,类似工程通过工程面积、造价等量化指标体现,其量化指标一般不超过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的70%。
七、调整“评定分离”有关政策。扩大“评定分离”的适用范围,建筑设计方案招标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招标项目、大型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项目、政府集中建设的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含社会代建项目)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调整定标委员会的组成,招标人建立的定标成员库人数为定标委员会人数的3倍至5倍。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不进行排序,可按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排列。
八、规范装配式建筑招标投标活动。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招标,混凝土装配式居住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60%的、公共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55%的,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装配式木结构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80%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人应当优先邀请具有装配式建筑类似工程业绩的单位参加投标。
九、强化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监管。严把评委入库关口,严格按照申报条件,由各设区市对本辖区申报的评委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送省招标办终审。各地应当加强对远程异地评标的管理,做好主场与副场的协调工作,提高远程异地评标效率;做好对评标专家的动态考核工作,实行“一标一评”,发现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十、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持续做好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定期通报考评结果。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和日常代理行为考核工作。推进对代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常态化,研究制定应用检查结果和信用状况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管理的制度。
本意见所称的特大型、大型和技术复杂工程执行《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的相关规定。
本意见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分析总结,对存在的不足及应改进的地方,请及时反馈。之前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在此次《意见》中特别提出不得要求招标人在“中介服务机构预选库”、 “预选承包商库”等带有歧视排斥性质的范围内确定中标人、对评定分离政策中的有关定标委员会组成等原则均有所调整、明确了对于最低价中标项目的高额履约担保形式与金额等,希望大家都能够详细阅读了解新通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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