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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政采为“花钱问效”出新规

时间:2022-01-22 浏览量:0字号:AAA

日前,河南省新乡市财政局出台《新乡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此举旨在从制度层面规范财政支出管理,确保政府采购绩效评价落到实处,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推动建立以落实绩效目标为导向的政府采购制度。

新乡:政采为“花钱问效”出新规

《办法》对绩效评价范围进行了划分,明确了评价结果等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活动的专业性、效率性、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政府采购结果的需求相关性、经济性、效益性和有效性;政府采购当事人和服务对象满意度;政府采购当事人诚实信用情况等。《办法》提出,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实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根据物有所值的绩效目标,科学、合理地制定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等。《办法》要求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根据得分情况将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90分以上(含)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一般;59分以下(含)为不合格。

《办法》提出健全绩效评价方法和机制,保障评价实效。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一般在项目执行完毕后进行,采购单位应对每个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自评,财政部门将选取本年度部分重点采购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新乡市财政局确定的评价内容、评价方法和标准等分类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评价机构在实施绩效评价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综合运用数据对比、市场调研、社会调查、专家论证等手段,对项目作出全面、客观分析,确保评价结果的有效性。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为规范评价报告,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准确,《办法》要求,在绩效评价完成后,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向新乡市财政局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对绩效评价报告中所涉及的扣分事项,要逐一列明扣分依据和责任人。采购当事人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采购当事人在绩效评价中提供虚假资料的,应依法承担责任。同时,采购当事人对评价内容或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向新乡市财政局提出,新乡市财政局将进行复核并做出最终结论。

为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倒逼采购实效不断提升,《办法》提出,新乡市财政局将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政府采购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新乡市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安排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方面,采购人应当优先选择绩效评价优良率较高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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