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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1-1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我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八条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是否可以理解除政府购买服务外其他的项目我单位能参与投标并中标?2、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规定“公益一类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应如何理解经营活动?通过投标承接的科研、技术等服务是否属于经营活动?
答复: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承担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因此,除政府购买服务外其他的项目,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也不能参与投标。
2.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活动是否为经营活动可以从以下方面判断:一是该活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该活动是否符合单位职能范围;三是该活动是否可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可以通过上述三个方面判断其承接的科研、技术等服务是否属于经营活动。
请问某公安机关内部业务需要使用的信息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服务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吗?
答复:留言所述的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畴,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
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里有房屋租赁服务,那么某政府单位因办公场所不够,租赁企业房屋作为办公场所,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吗?
答复:政府履职切实需要的办公场所租赁服务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